(一)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无线电管理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和规章,拟定本辖区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。
(二)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所辖区无线电台(站)的建设布局和台址,指配无线电台(站)频率和呼号,核发无线电台执照。
(三)贯彻无线电频谱资源有偿使用原则,按规定核收和上缴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。
(四)组织实施无线电监测,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,维护空中电波秩序。
(五)在上级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。
(六)按照有关规定对所辖区无线电台(站)的设置、使用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、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实施监督和管理。
(七)负责所辖区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宣传教育工作。
(八)承办本市信息产业和无线电事业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。
(九)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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